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建议限制全氟辛酸 (PFOA)、全氟辛酸盐及某些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及产品的生产、使用及销售(报告),公众提交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如果此次提案通过,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17将获得修订。
全氟辛酸及全氟辛酸相关物质应用广泛,包括工业及消费品,例如纺织品及皮革产品的表面处理、食品包装所用的涂层及印刷墨水、纸品包括食品包装的表面处理、油漆及清漆、炊具以及摄影行业等;其特性包括耐磨、绝缘、耐热、抗化学腐蚀、防水及防油污等。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出限制方案,理由是全氟辛酸会在环境累积,长远对人类健康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全氟辛酸属于生物累积性及毒性物质,有证据显示会影响人体内的胆固醇水平。此外,全氟辛酸(PFOA)及全氟辛酸盐(APFO)已被列为高关注物质SVHC。
德国与挪威曾共同发表报告,申请限制全氟辛酸,之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于 2014 年12月17日展开公众谘询。虽然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希望能在2015年3月1日前收到意见,原因是该局将于3月开会讨论限制方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列出提交物质限制方案的程序。德国及挪威即根据该程序提出方案。
方案内容包括:欧盟及世界各地的业者均可就方案提交意见或补充资料。具体而言,当局希望收集关于下列方面的资料:在没有足够替代品的情况下,全氟辛酸或全氟辛酸相关物质的用途及用量;目前的成本及替代成本,特别是在摄影及半导体行业;全氟辛酸衍生物,及某些可能会生成全氟辛酸的物质;建议的浓度上限(2ppb),以及可能对产销或使用造成的影响。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分析公众意见后,将于2015年12月前向欧洲委员会提交意见书。欧委会将最终决定是否限制全氟辛酸,以及是否把该等物质纳入REACH法规附件17。限制措施生效后有18个月的过渡期,让生产商或出口商适应及遵守。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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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氟辛酸(PFOA) CAS号: 335-67-1 EC号:206-397-9 包括盐类和其他相关物质 |
1. 不允许生产、使用或将其投放于市场中:
3.第1段和第2段中的规定自条目生效起18个月后实施 4.第2段不适用于于法规生效前已到达最终用户手中的二手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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