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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件XIV修订关于四项邻苯的豁免

「欧盟」REACH附件XIV修订关于四项邻苯的豁免

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3日正式发布并修订了关于REACH法规附件XIV授权物质清单中第4至7项物质(邻苯DEHP,BBP,DBP和DIBP)的豁免条款

最新修订内容

附件XIV第4至7项内容拟被替代如下:

编号

物质

根据法规第57条的内在属性

过渡性安排

豁免用途

评审时间

最晚申请日

日落之日

4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己基)酯(DEHP)

CAS: 117-81-7

EC: 204-211-0

生殖毒性 (1B类)

内分泌干扰性 (第57(f)条 – 人类健康)

内分泌干扰性 (第57(f)条 – 环境)

2013年8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最晚申请日为2023年6月14日:

法规(EC) 1935/2004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DEH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指令90/385/EEC、93/42/EEC和98/79/EC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最晚申请日为2023年11月27日。

2015年2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日落之日为2024年12月14日:

法规(EC) 1935/2004范围内的食品接触材料;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DEH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指令90/385/EEC、93/42/EEC和98/79/EC范围内的医疗器械,日落之日为2025年5月27日。

-

-

5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CAS: 85-68-7

EC: 201-622-7

生殖毒性 (1B类)

内分泌干扰性 (第57(f)条 – 人类健康)

2013年8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最晚申请日为2023年6月14日: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B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2015年2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日落之日为2024年12月14日: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B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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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 84-74-2

EC: 201-557-4

生殖毒性 (1B类)

内分泌干扰性 (第57(f)条 – 人类健康)

2013年8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最晚申请日为2023年6月14日: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D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2015年2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

日落之日为2024年12月14日:

法规(EC) 726/2004,指令2001/82/EC和/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用于医药产品的最内层包装;

D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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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CAS: 84-69-5

EC: 201-553-2

生殖毒性 (1B类)

内分泌干扰性 (第57(f)条 – 人类健康)

2013年8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DI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最晚申请日为2023年6月14日。

2015年2月21日**

作为点(a)的豁免,对于DIBP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日落之日为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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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 20 天生效。届时,上述的豁免用途需在最晚申请日前提交豁免申请,否则在日落之日后将被禁用。

修订摘要

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欧盟」欧盟拟修订REACH法规授权物质清单中四项邻苯的风险属性及其豁免用途》,本次修订在此基础上针对食品接触材料、邻苯浓度等于或大于0.1%且小于0.3%的混合物以及医疗器械三项用途,推迟并确定最晚申请日和日落之日。

南京瑞旭提醒

就国内企业而言,物品中授权物质的添加在欧盟境外完成,无需申请授权即可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但由于这四项邻苯还属于REACH法规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第51项的管控物质,要求玩具、儿童护理产品以及塑化材料中其总含量不得超过0.1%(具体条款内容可见附件XVII清单),各企业还应加强产品中有害物质管控,确保合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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