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2020/1203和(EU) 2020/1204号法规于2020年8月18日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将于公布后第20日生效。这两部法规目的一致,均为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 2019/1021号法规(即POPs法规)附件I。(EU) 2020/1203号法规修改了附件I中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的豁免;(EU) 2020/1204号法规首次将三氯杀螨醇列入附件I。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被列入POPs法规附件1-禁止物质清单:A部分-公约和议定书中列的物质。(EU) 2020/1203号法规修订了该物质的豁免要求,修改第4点内容。第4点内容共3段,第1段修改,2段保持不变,第3段删除,具体如下:
▲ 第1段以以下内容替代:
如果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以下用途的PFOS生产和投放市场: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防雾剂。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淘汰PFOS的进展并证明延长该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员会经审核、评估后应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该豁免期限(至多5年)。
▲ 第3段(内容如下)删除:
一旦获得关于上述用途的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或技术的新信息,委员会应当对第2段予以审查:
(i) 当使用更安全的替代物质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时,尽快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
(ii) 仅允许对关键用途继续豁免,当其更安全的替代物质不存在且寻找更安全的替代物质所做的努力已经被报道;
(iii) 采用最佳技术将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降低到最少;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在POPs法规附件I:A部分中更新为:
物质名称 | CAS号 | EC号 |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它规范的特定豁免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 |
1763-23-1 2795-39-3 29457-72-5 29081-56-9 70225-14-8 56773-42-3 251099-16-8 4151-50-2 31506-32-8 1691-99-2 24448-09-7 307-35-7 and others |
217-179-8 220-527-1 249-644-6 249-415-0 274-460-8 260-375-3 223-980-3 250-665-8 216-887-4 246-262-1 206-200-6 and others |
1. 物质或混合物中的PFOS浓度小于或等于10mg/kg(0.001%),Article 4(1) (b)适用。 2. Article 4(1) (b)适用于PFOS含量低于0.1%(不同部件中PFOS的含量之和)的半成品、物品或物品的部件,或涂层材料中PFOS含量低于1μg/m2的纺织品和其它涂层材料。 3. 2010年8月25日前已经投入使用的含有PFOS组分的物品,可继续使用。Article 4(2)的第3,4段适用于该类物品。 4. 如果释放到环境中的量能够最小化,则在2025年9月7日前允许以下用途的PFOS生产和投放市场: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防雾剂。如果在2024年9月7日前有使用PFOS的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淘汰PFOS的进展并证明延长该用途豁免的必要性,委员会经审核、评估后应于2025年9月7日前决定是否继续延长该豁免期限(至多5年)。 如果此类豁免关系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8/1/EC范围内的设备中的生产和使用,2008/1/EC指令Article 17(2)第2段中所述防治和降低PFOS排放的相关最佳可用技术适用。 5. 一旦标准被欧盟标准委员会(CEN)采纳,则应该被用作判定第1点和第2点中物质、配制品和物品是否合格的分析测试方法。任何其他可证明与之等效的的分析测试方法可作为CEN标准的替代。 |
由于在“闭环系统中用于非装饰性硬铬(VI)镀层的防雾剂”的用途中尚未找到安全的可替代物质,PFOS在该用途中的豁免时限被延长5年,但是欧盟对于禁用PFOS的决心依旧,寻找PFOS替代材料势在必行。
鉴于斯德哥尔摩公约(Convention)在其第九次会议上已经将三氯杀螨醇列入附件A。欧盟为履行在公约下的义务,发布(EU) 2020/1204号法规,将三氯杀螨醇列入POPs法规附件1-禁止物质清单:A部分-公约和议定书中列的物质。新增项如下:
物质名称 | CAS号 | EC号 | 作为中间体使用或其它规范的特定豁免 |
三氯杀螨醇 | 115-32-2 | 204-082-0 | 无 |
根据欧盟POPs法规Article 3,附件I中所列物质被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无论其作为物质本身、在混合物中或在物品中。根据法规要求,从8月底开始三氯杀螨醇将在欧盟市场内禁用,企业要做到早发现、早应对,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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