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REACH法规附件XVII的修订案——REGULATION (EU) 2016/1005。该法规修订了附件XVII中第6项关于石棉的限制。该法规将于公布后20天生效。
REACH法规附件17第6条禁止石棉及故意添加石棉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该法规主要修订了附件17中第6条石棉限制的第一条内容:
第一栏 物质名称、物质组名称或混合物名称 |
第二栏 限制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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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及使用。 然而, 如果成员国已经根据当时版本的法规内容对2016年7月13日已经投放使用的电解设备中的含温石棉的隔膜进行了豁免,那么第一小段的内容在2025年7月1日前不适用于这些设备中隔膜的使用以及仅仅用于维护保养这类隔膜的温石棉, 前提是这些应用是符合指令2010/75/EU中允许使用条款的。 所有受益于此条豁免的下游用户应在每个日历年的1月31日向相关的电解设备所在地的成员国发送一份报告,表明根据豁免在隔膜中使用的温石棉的量。成员国应将该报告的副本送交欧洲委员会。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成员国要求下游用户监测空气中的石棉,并将监测结果包含在上述报告中。 |